一般銷售條件
§ 1 範圍和形式
(1) 本一般销售条款(AVB)适用于NOVA-Coating Nord GmbH和NOVA Coating Süd GmbH(以下称为NOVA)与其客户(“买方”)之间的所有业务关系。AVB仅适用于买方是企业家(《德国民法典》第14条)、公法上的法人或公法上的特别财产的情况。
(2) AVB特别适用于报价、服务、交货以及关于销售和/或交付动产的合同(“服务”),无论我们是自行制造服务还是从供应商处购买(《德国民法典》第433条、第650条)。除非另有约定,AVB在买方下订单时有效的版本或至少是最近以文本形式通知买方的版本,也适用于今后类似的合同,且我们不必在每个单独情况下再次提及它们。
(3) 我们的AVB具有排他性。只有在我们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买方的不同、相反或补充的通用条款和条件才会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此同意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例如,即使我们在知晓买方的通用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无保留地向其交货。
(4) 在个别情况下,与买方达成的个别协议(包括附加协议、补充和变更)在任何情况下都优先于这些AVB。此类协议的内容,以书面合同或我们的书面确认为准,但可以提供相反证据。
(5) 买方就合同相关的法律声明和通知(例如设定期限、缺陷通知、撤销或减少)必须以书面形式,即书面或文本形式(例如信件、电子邮件、传真)作出。. 法律形式要求和其他证据,特别是在对声明人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时,仍然适用,不受影响。
(6) 对法律规定有效性的提及仅具有澄清意义。因此,即使没有这样的澄清,法律规定仍然适用,只要它们未在这些AVB中被直接修改或明确排除。
§ 2 合約的簽訂
(1) 我们的报价是非约束性和不具约束力的。这同样适用于我们向买方提供的目录、技术文件(如图纸、计划、计算、报价、DIN标准的参考)、其他产品说明或资料——包括电子形式——这些文件我们保留所有权和版权。
(2) 买方的服务订单被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要约。除非订单中另有规定,我们有权在订单到达后2天内接受该合同要约。
(3) 接受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例如通过订单确认)或通过向买方交付服务来表示。
§ 3 交货期限和交货延迟
(1) 交货期限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约定,或在我们接受订单时注明。若无此类约定,交货期限为自货物到达生产地点起约10天。
如果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如服务不可用性),我们无法遵守约定的交付期限,我们将立即通知买方,并同时告知预计的新交付期限。如果在新的交付期限内仍然无法提供服务,我们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我们将立即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对价。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如果我们的供应商未能及时供货,而我们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备货交易,且我们或者我们的供应商均无过失,或者在特定情况下我们无需采购的情况下,将视为服务不可用。
我们的交付延误的发生将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然而,在任何情况下,买方必须发送催告。如果我们进入交付延误,买方可以要求固定的延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为每个完整的日历周的延误为合同净价(交货价值)的0.5%,但总额不超过所延迟交付的服务的交货价值的5%。我们保留证明买方未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失远低于上述固定金额的权利。
根据本销售条款第8条款,买方的权利和我们的法定权利,特别是在排除履行责任时(例如由于无法实现或履行的不合理性和/或补救),均不受影响。
§ 4 交货、风险转移、验收、接收拖延
(1) 交货从 GmbH 的各个现场进行,这也是交付和可能的补偿的履行地点。在买方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以将产品运送到其他指定地点(寄售销售)。除非另有约定,我们有权自行决定运输方式(特别是运输公司、运输路线、包装)。
(2) 交货时,产品的偶然损失和偶然损坏的风险最迟在交付给买方时转移。然而,在寄售销售情况下,产品的偶然损失和偶然损坏的风险以及延误风险在交付给承运人、运输公司或其他指定人员或机构时即转移。如果约定了验收,则验收对于风险转移具有决定性作用。此外,对于已约定的验收,适用工程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如果买方未能及时接收产品,与交付或验收具有同等效力。
(3) 如果买方未能接受交货,未履行协助行为或由于其他由买方导致的原因延迟我们的交货,我们有权要求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包括额外支出(例如仓储费用)。我们按每个日历日500欧元的固定金额计算此赔偿,从交货期限开始计算,或者在没有交货期限的情况下,从通知产品准备发运之日开始计算。
高额损害赔偿的证据和我们的法定索赔(特别是额外支出的赔偿、合理补偿、解除合同)不受影响;但这笔固定赔偿款项应当抵扣任何更高额的金钱索赔。买方有权证明我们并未遭受任何损失,或者损失远低于上述固定赔偿款项。
§ 5 價格和付款條件
(1)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我们在合同成立时适用的当前价格为准,即从库存开始,另加法定增值税。
(2) 在邮寄销售(第4条第1款)中,买方承担从库存起的运输费用和买方要求的运输保险费用。除非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计费运输成本,否则约定运输成本包括运输保险,金额为75欧元。买方需承担可能的关税、费用、税收及其他公共费用。
(3) 购买价格应自发票和交付或服务验收之日起的14天内到期支付。然而,即使在持续的商业关系中,我们随时有权要求全部或部分货款预付。我们将在订单确认时最迟声明此项保留权。
(4) 在上述支付期限届满后,买方将进入逾期状态。逾期期间,购买价格按照适用的法定逾期利率计息。我们保留追索进一步逾期损失的权利。对于商人,我们保留依据商业法第353条规定的商业逾期利息的权利。
(5) 买方仅在其要求已经法律上确认或无争议的情况下享有抵销或留置权。在货物缺陷问题上,买方的对抗权利特别是根据本合同条款第7条第6款第2句的规定,不受影响。
(6) 如果在合同签订后显然(例如通过申请破产程序)显示买方的支付能力不足以履行我们的购买价格要求,根据法律规定,我们有权拒绝履行,并在必要时设定期限后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321条)。对于制造不可替代物品的合同(即定制品),我们可以立即宣布解除合同;关于期限设定的免除的法律规定不受影响。
§ 6 所有權保留
(1) 在对所有当前和未来的从购买合同及持续商业关系中产生的债务(担保债务)全部支付完毕之前,我们保留所售产品的所有权。
(2) 在担保债务全部支付之前,受所有权保留限制的产品不得抵押给第三方,也不得作为担保转让。如果买方申请破产程序或第三方(例如扣押)对我们所有的产品采取行动,买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我们。
(3) 如果买方违约,特别是未支付到期购买价格,我们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和/或依据所有权保留要求追回产品。追回要求不包括解除合同的声明;我们有权要求仅追回产品,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买方未支付到期购买价格,我们只有在事先给买方设定合理支付期限且未能收到支付,或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设定期限的情况下,方可行使这些权利。
(4) 除非另有撤销声明如下(c),买方有权在正当业务中进行受所有权保留限制的产品的进一步销售和/或加工。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补充以下规定。
(a) 所有权保留条款适用于通过加工、混合或连接我们的产品而产生的产品的全部价值,我们视为制造者。如果通过加工、混合或连接与第三方产品时,第三方的所有权仍然存在,则我们按照加工、混合或连接的产品的发票价值比例取得共同所有权。对于产生的产品,其余部分适用与根据所有权保留条款提供的产品相同的规定。
(b) 从销售所得的产品或产品产生的对第三方的债权,买方在此将全部或按前述款项中我们可能的共有权份额的金额,作为安全性转让给我们。我们接受这种转让。买方在第2段中提到的义务也适用于已转让的债权。
(c) 买方在我们的旁证下有权收取债权。我们承诺,在买方履行其向我们的支付义务、其履行能力无缺陷且我们未依据第3段行使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情况下,我们不会收取这笔债权。但如果存在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要求买方通知我们已转让的债权及其债务人,提供收取所需的一切信息和文件,并向债务人(第三方)通知转让情况。此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权撤销买方继续销售和加工受所有权保留限制的产品的权限。
(d) 如果担保物的可实现价值超过我们的债权超过10%,买方可以要求我们选择性地释放担保物。
§ 7 買方對缺陷的索賠
对于买方在物品和法律缺陷(包括错误和少送货物,以及不当或者安装说明不清或者安装质量不佳)的权利,适用法律规定,除非以下条款另有规定。在所有情况下,消费者在终端交付未加工产品时的特殊法律规定不受影响,即使消费者已将其进一步加工(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78条,供应商追索权)。如果缺陷产品由买方或其他企业家(例如安装到其他产品中)继续处理,则供应商追索权被排除。
(2) 我们缺陷责任的基础主要是有关产品特性的约定。作为产品特性约定的内容,包括所有产品描述和制造商声明,这些内容是单独合同的一部分,或者是我们在合同签订时(特别是在目录或我们的网站上)公开发布的信息。
(3) 如果没有约定产品的特性,就应根据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存在缺陷(《德国民法典》第434条第1款第2和第3句)。但对于制造商或其他第三方(例如广告声明)的公开表态,如果买方未将其视为决定购买的重要因素告知我们,我们不承担责任。
(4) 买方的缺陷索赔前提是他已履行其法定的检查和抗议义务(《德国商法典》第377条、第381条)。对于建筑材料和其他用于安装或其他加工的产品,必须在进行任何加工之前进行检查。如果在交付、检查或随后的任何时间发现缺陷,买方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明显的缺陷在交付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检查时无法发现的缺陷在发现后的同一时限内书面通知。如果买方未能进行适当的检查和/或及时通知缺陷,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将不承担对未或未及时或未适当通知的缺陷的责任。
(5) 如果交付的物品有缺陷,我们首先可以选择通过消除缺陷(修理)或提供无缺陷的物品(换货)进行补救。我们保留根据法律条件拒绝补救措施的权利。
(6) 我们有权要求应履行的后补救措施取决于买方支付到期的购买价格。然而,买方有权保留与缺陷成比例的适当部分购买价格。
(7) 买方必须给予我们履行后补救措施所需的时间和机会,特别是提供被抱怨的产品供检查。在进行换货时,买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将有缺陷的产品退还给我们。后补救措施不包括拆卸有缺陷的产品或重新安装,如果最初我们没有安装的义务。
(8) 如果确实存在缺陷,为了检验和履行后补救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特别是运输、路途、劳动和材料费用,以及可能的拆卸和重新安装费用,我们将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或返还。否则,如果没有实际缺陷,我们可以要求买方赔偿因无正当理由要求修复缺陷而产生的费用(特别是检验和运输费用),除非买方无法发现缺陷。
(9) 在紧急情况下,例如危及运行安全或为了防止不成比例的损害,买方有权自行消除缺陷,并要求我们支付此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在进行自行消除之前,买方必须立即或在可能的情况下事先通知我们。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我们有权拒绝相应的后补救措施,则不能行使自行消除权利。
(10) 如果后补救措施失败,或者买方设置的合理期限已经无果而终,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无需设置期限,买方可以解除购买合同或者减少购买价格。然而,如果缺陷不重大,则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11) 买方关于损害赔偿或者无谓费用赔偿的要求,仅按照第8条的规定执行,其余情况下不予考虑。
§ 8 其他責任
(1) 在这些一般条件以及后续条款未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在违反合同和非合同义务方面,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2) 我们对损害赔偿承担责任 - 不论其法律基础为何 - 在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根据过失责任的范围内。在普通过失的情况下,除法律责任限制(例如对自身事务的谨慎;不重大的合同违约)外
a) 对于生命、身体或健康损害造成的损害
b) 对于违反重要合同义务(指其履行对于合同的正常履行至关重要,并且合同对方通常依赖和可以依赖的义务)造成的损害,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责任仅限于预见的、通常发生的损害赔偿。
(3) 从第2款得出的责任限制也适用于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应对其过失负责的人员。除非我们故意隐瞒了缺陷或者对产品质量提供了保证,以及买方根据产品责任法有权提出索赔的情况除外。
(4) 如果违约不涉及缺陷,买方只有在我们应对违约负责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买方没有自由解除权(特别是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50条、第648条)。其余情况下适用法律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 9 時效期限
(1) 与《德国民法典》第438条第1款第3号不同,关于物品和法律缺陷的索赔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如果有约定验收,则诉讼时效从验收之日开始计算。
(2) 然而,如果交付的是建筑物或者按其通常使用方式用于建筑物的物品(建筑材料),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限为自交付之日起5年(《德国民法典》第438条第1款第2号)。其他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特殊规定(特别是《德国民法典》第438条第1款第1号、第3条、第444条、第445b条)仍然适用。
(3) 上述的购买权利诉讼时效期限也适用于买方基于产品缺陷导致的合同和非合同损害赔偿要求,除非根据常规法律诉讼时效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95条、第199条)在个别情况下导致更短的诉讼时效期限。然而,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条第2款第1句和第2句(a)以及根据产品责任法的买方损害赔偿要求将仅根据法定诉讼时效期限而不是上述规定的期限来计算。
§ 10 法律選擇與管轄地
(1) 对于这些一般条件以及我们与买方之间的合同关系,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排除国际统一法律,特别是联合国销售法。
(2) 如果买方是根据商业法典的商人、公共法人或者公共法律特别财产,我们的业务所在地Krefeld对于NOVA Coating Nord GmbH和Augsburg对于NOVA Coating Süd GmbH是所有直接或间接与合同关系相关的争议的专属国际法院管辖地。如果买方是《德国民法典》第14条规定的企业主体,同样适用上述规定。然而,在所有情况下,我们也有权根据这些一般条件的交付义务地点或者优先的个别约定,或者买方的一般法院管辖地提起诉讼。优先适用的法定法规,特别是关于专属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不受影响。